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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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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春与田红光、张艳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11号 原告赵晓春,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田红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张艳霞,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晓春与被告田红光、张

(2015)沁民初字第00311号

原告赵晓春,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田红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张艳霞,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晓春与被告田红光、张艳霞为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永福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郜进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