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11号 原告赵晓春,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田红光,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张艳霞,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晓春与被告田红光、张艳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后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夏永福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郜进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