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99-1号 原告赵树林,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世翔,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冬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树林与被告冯世翔、河南华泰印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树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赵树林负担。 审判长 樊梅翠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夏永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