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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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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4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

(2015)沁少民初字第00041号

原告某某,女,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春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