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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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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标诉贾秋瑞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50号 原告何标,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委托代理人何国良,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标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秋瑞,女,1988年1月2日出生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50号

原告何标,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委托代理人何国良,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何标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秋瑞,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何标诉被告贾秋瑞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樊梅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标的委托代理人何国良、张国庆,被告贾秋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标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2013年6月5日在沁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儿子何贾某某,因性格不合,于2014年11月28日协议离婚。原告系周口人,结婚前被告提出婚后在沁阳居住,让原告和家人筹钱在沁阳买房。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原告银行账户汇给被告3万元,5月份向亲戚借款6万元,通过银行直接汇至被告指定其母亲账户,两次共出资9万元,由被告经手购买了合作街新型第二小区的房屋。当时原告尚在北京打工,由被告办理了买房的相关手续,首付83000元购房款,交付天然气、多媒体等费用3900元,办理了房贷,从2013年6月10日开始还贷,月供2559元。协议离婚时,被告说办完离婚手续后将房屋手续交给原告,婚姻登记处员工释明既然房屋是婚前财产,离婚协议中不必记载。离婚后原告按期还贷,现拟装修房子要求被告交还房屋钥匙,被告总是推托。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财产(位于沁阳市车管所对面合作街新型)或返还购房款9万元。

被告贾秋瑞辩称,被告与原告认识是经过被告的同学也就是原告的大嫂子(穆二丹)介绍的,之后原、被告通过QQ和电话一直联系,被告前后两次去过原告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鞋城工作的地方。原、被告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双方觉得都不错,所以决定结婚。因两家距离较远,原告的父母都在外打工,也不方便商量结婚的事情,订婚仪式并没有邀请亲朋,订婚的礼钱两家商量的是男方给女方30000元。订婚之后原、被告一起去原告在北京上班的地方,被告住在原、被告租住的房子里面管理网店,为原告的老板卖女鞋。后因被告意外怀孕,原、被告商量回家办理结婚的事情,结婚的礼金是原告大嫂的父母来商量的,商量的结果是男方给女方60000元。沁阳市合作街的家属楼,是被告的母亲贾某某作为嫁妆赠与被告的,价值166000元,首付50%(83000元),剩余的房款以每月2559.01元月供的形式3年付清,每月10号还款。2013年5月份在原告家办理结婚仪式,并在6月5日办理结婚证。因为原、被告两家距离较远,女方的亲属不能全部过去,所以在婚礼仪式之前被告提前在当地宴请了亲戚等吃喜酒,随后被告主要亲属开车到男方家镇上的招待所住了一晚上,隔天又开车到男方家参加了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回到沁阳之后,原告就回北京打工了,一直到儿子出生也没有回来过,也很少主动的打过电话给被告。儿子出生之后总觉得原告一直在外面打工也不太好,被告与原告商量让原告来沁阳帮忙家里的生意,但是原告因为欠其老板20000元款,所以其老板不让其回沁阳。被告父母给原告20000元原告才回沁阳。原、被告感情本来不太稳固,后来发生的一些事情就导致了最后的离婚。离婚时商量过给孩子的抚养费事情,原告家一分钱也不出。从结婚到办酒席、给出份子钱的人分发的东西,整个孕期的吃喝穿、补品、孕检、宝宝出生时的生产费用、住院费用、宝宝添加的辅食、喝的奶粉等都是需要钱的。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院归纳本案的庭审争议焦点为:1、沁阳市合作街的房产一套是不是原告婚前财产;2、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原告何标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5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28日办理离婚手续;3、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单一份,证明在婚前被告提出在沁阳有房的条件,原告委托被告买房,并在2013年2月25日给被告转款30000元;4、2014年2月17日银行客户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在购房款不够时,原告父亲为其打款1000元;5、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对账单一份,证明在2013年5月10日,为购房原告在老家向亲戚及表妹借款60000元,直接按被告的要求打款到账户中;6、房贷收据一份,证明购买房后,原告开始交房贷,这是其中的一笔还贷凭证。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被告贾秋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购房认购书和购房协议一份;2、银行回单两份,证明被告帮原告还款15000元,因被告妹妹还拿有原告的老板的鞋抵了5000元,共计为原告还款20000元;3、交房款收据十四张;4、保险两份,证明原告给被告的钱用在孩子及住院等花费。

经庭审质证,被告贾秋瑞对原告何标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笔钱不是交房款,是原告到沁阳买东西,钱不够,是向其父亲借的,用在原告身上的,房款一直是被告家交的;对证据3、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款是结婚的钱,是当时双方商量的,订婚3万元、结婚6万元,总共9万元;对证据6不知道这回事,还贷每月规定是10号,有时候也是在10号之后还贷的,被告去交钱的时候,被告知已经交过了。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房子是原告委托被告交的房款购买的房屋;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欠款是被告妹妹在沁阳开鞋店,欠原告老板的货款给老板打过去,并不是替原告还欠款;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该笔钱确实是被告付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该笔钱是原告因买东西向其父亲借的,因该证据只是汇款单,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证据的内容,故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5的真实性被告均无异议,但被告认为该款是订婚、结婚的费用,因被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印证该款的性质,故对原告该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被告不知道这回事,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曾经缴纳过购房款,并不能证明该房是原告的房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原告认为该房子是原告委托被告交的房款购买的房屋,因原告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原告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该欠款是被告妹妹在沁阳开鞋店,欠原告老板的货款,因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4的真实性,原告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