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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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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被告孟某某,女,1989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翟青,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

被告孟某某,女,1989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翟青,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巍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