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孟某某,女,1989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翟青,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巍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