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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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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某与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5号 原告司某某,女,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罗某,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5号

原告司某某,女,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罗某,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