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936号 原告焦作煤业集团赵固(新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冀屯镇文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贾明魁,职务:董事长 被告孙元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彦明 审 判 员 曹海圆 人民陪审员 周在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