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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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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17号 原告祁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17号

原告祁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祁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樊梅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