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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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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勇军与沁阳市日月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新希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54号 原告纪勇军,女,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嘉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日月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

(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54号

原告纪勇军,女,1967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嘉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阳市日月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立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发贵,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新希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孙东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

法定代表人丹·阿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刚,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勇军诉被告沁阳市日月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新希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纪勇军于2015年10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沁阳市日月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新希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纪勇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沁阳市日月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新希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勇军撤回对被告沁阳市日月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新希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上海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为760元,由原告纪勇军承担。

审 判 长  夏永福

审 判 员  韩丹丹

人民陪审员  王福庆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浩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