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11-1号 法定代表人田晓战,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大齐,该医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小兵诉被告沁阳市中医院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为766.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赵清太 审 判 员 张 燕 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二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