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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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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兵与沁阳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11-1号 原告田小兵,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中医院,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田晓战,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大齐,该医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小兵诉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11-1号

原告田小兵,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沁阳市中医院,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田晓战,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大齐,该医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小兵诉被告沁阳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小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3元,减半收取为766.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赵清太

审 判 员  张 燕

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二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