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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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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霞诉关金宵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90号 原告王艳霞,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关金宵,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霞诉被告关金宵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1日原告王艳霞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

(2015)沁民王曲初字第00190号

原告王艳霞,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关金宵,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霞诉被告关金宵为生命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1日原告王艳霞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霞负担。

审 判 长  刘刑军

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

人民陪审员  闫小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司萌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