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吴虓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志新,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国兴,系该行员工。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小风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行为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王小风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风负担。 审 判 长 李巍巍 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 人民陪审员 陈伟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