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195号 原告韩学广。 被告王春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广与王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广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学广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燕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学广撤回对被告王春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韩学广负担。 审 判 长 付新堂 审 判 员 李爱琴 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