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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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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学广与王春燕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195号 原告韩学广。 被告王春燕。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广与王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广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195号

原告韩学广。

被告王春燕。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广与王春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广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学广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燕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学广撤回对被告王春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韩学广负担。

审 判 长  付新堂

审 判 员  李爱琴

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 颖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