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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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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629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629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彦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