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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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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强诉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972-1号 原告宋志强,农民。 被告赵建华,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强诉被告刘新军、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972-1号

原告志强,农民。

被告赵建华,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强诉被告刘新军、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志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志强撤回对被告赵建华的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