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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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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057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秦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057号

原告宋某,农民。

被告秦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彦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