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113号 原告秦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113号

原告秦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彦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