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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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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103号 原告李某。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103号

原告李某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好,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