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17号
原告陈明辉。
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辉诉被告孔令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明辉承担。
审 判 员 李启庆
代理审判员 杜泽娟
人民陪审员 杨长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爱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