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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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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德河与王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40号 原告袁德河。 被告王小泉,成年。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德河与被告王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泉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小字第40号

原告袁德河。

被告王小泉,成年。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德河与被告王小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泉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名称起诉错误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小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德河撤回对被告王小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德河承担。

审判员  王润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