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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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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慧芳诉新乡市农科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魏慧芳(又名魏继军)。 委托代理人刘自伟。 被告新乡市农科院。 法定代表人闫玉信,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战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慧芳诉被告新乡市农科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魏慧芳(又名魏继军)。

委托代理人刘自伟。

被告新乡市农科院。

法定代表人闫玉信,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战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慧芳诉被告新乡市农科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慧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慧芳承担。

审判员  李启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