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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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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兴与张建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陈金兴,农民。 委托代理人岳碧云、高丽娜,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青,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兴诉被告张建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陈金兴,农民。

委托代理人岳碧云、高丽娜,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青,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兴诉被告张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金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东升

审 判 员  曹海圆

人民陪审员  周在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文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