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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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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179号 原告郭某,农民。 被告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179号

原告郭某,农民。

被告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