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075号 原告薛瑞娟。 被告河南华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和路与涌金大道交叉口西北角佳联(国际)大厦B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瑞娟诉被告河南华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瑞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瑞娟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杜泽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