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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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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成与任玉三、刘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531号 原告王水成。 被告任玉三。 被告刘梦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成诉被告任玉山、刘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提起的诉讼主体不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531号

原告王水成。

被告任玉三。

被告刘梦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成诉被告任玉山、刘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提起的诉讼主体不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水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启庆

代理审判员  杜泽娟

人民陪审员  杨长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尚爱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