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周延政与樊再军、李振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280号 原告周延政,农民。 被告樊再军(又名樊在军),农民。 被告李振永,农民。 被告宋保群,农民。 原告周延政与被告樊再军、李振永、宋保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280号

原告周延政,农民。

被告樊再军(又名樊在军),农民。

被告李振永,农民。

被告宋保群,农民。

原告周延政与被告樊再军、李振永、宋保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延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再军、李振永、宋保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有一台开沟机,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整改中的开沟业务。2012年春天,三被告在承包占城镇东樊村土地整改项目时,由被告李振永、宋保群二人直接找到原告,经过双方协商由原告承接其中的开沟业务。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价格为每米1.6元。可工程完工后,三被告硬要按照每米1.3元计算,这个原告也认了,按每米1.3元计算,总款项是38700元。工程结束后,三被告总以没钱为由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87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未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焦点如下: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38700元理由是否充分。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李振永、宋保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三被告未付原告工程款38700元。2、原告与被告樊在军电话录音一份,证明三被告是合伙人。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2014)辉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周延政诉被告樊立军、李振永、宋保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庭审笔录一份,主要内容:被告李振永、宋保群庭审中均认可三被告系合伙人,被告李振永、宋保群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款应该樊再军偿还。

原告周延政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庭审笔录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李振永、宋保群在(2014)辉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周延政诉被告樊立军、李振永、宋保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在本案中三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该两份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内容真实客观,符合证据的有关属性,本院对原告的证据1、2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在三被告合伙承包占城镇东樊村土地整改项目中承接开沟业务,价格为1.3元/米,工程结束后经结算,三被告共欠原告38700元,由被告李振永、宋保群出具证明,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承包三被告土地整改项目中的开沟业务,三被告共欠原告38700元,现原告持证明条要求三被告支付38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樊再军、李振永、宋保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延政三万八千七百元

案件受理费767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卫红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人民陪审员  袁明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修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