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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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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庆福与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委托代理人徐鑫。 被告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常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俊宝,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委托代理人徐鑫。

被告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常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俊宝,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庆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8元,变更诉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启庆

审 判 员  石 瑛

人民陪审员  刘扎根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小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