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鑫。 被告新乡市德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常屯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俊宝,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庆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8元,变更诉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启庆 审 判 员 石 瑛 人民陪审员 刘扎根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小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