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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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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343号 原告文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 原告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李卫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343号

原告文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

原告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李卫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现均已成年,1993年被告刘某出交通事故截去一条腿,原告不嫌不弃,后被告无端猜疑原告,原告酒后无事生非,多次殴打原告,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起诉被告离婚,社会法庭调解和好,被告于2012年6月30日再次殴打原告,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要求被告赔偿人身伤损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原告的责任田从共有中划出给原告或者按目前的土地使用费一次性折算给原告(初扣二十年),子女已成年共责任田由其本人自拿主张。

被告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好,原被告还有一个男孩未结婚,原告年龄也大了,再结婚也困难,所以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

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被告应否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4、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10万经济补助费的理由是否充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年。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仍愿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能够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有良好的沟通,还是能够和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文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卫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