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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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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梅与辉县市东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辉县市万鑫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237号 原告李艳梅。 被告辉县市东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辉县市冀屯镇宪录村 法定代表人:郜红伟 委托代理人刘士国、司相山,系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县市万鑫养殖有限公司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237号

原告李艳梅。

被告辉县市东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辉县市冀屯镇宪录村

法定代表人:郜红伟

委托代理人刘士国、司相山,系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县市万鑫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地:辉县市冀屯镇东王河村

法定代表人:闫洪田

委托代理人万耀、王小建,系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梅与被告辉县市东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辉县市万鑫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正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20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卫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