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237号 原告李艳梅。 住所地:辉县市冀屯镇宪录村 法定代表人:郜红伟 委托代理人刘士国、司相山,系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住所地:辉县市冀屯镇东王河村 法定代表人:闫洪田 委托代理人万耀、王小建,系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梅与被告辉县市东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辉县市万鑫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正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艳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20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卫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