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395号 原告:翟某某,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喜锋),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395号

原告:翟某某,女,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喜锋),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永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03年10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王甲某(2004年6月5日出生)、一女孩王已某(2012年4月13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和被告王某某草率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婚后我与被告王某某经常生气吵架。每次生气吵架被告王某某就动手殴打我。被告王某某心胸狭窄,还阻止我与外人交往,我的人身自由被他限制。每次与外人交往被告王某某总是怀疑我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和被告王某某生活的日子里,整天提心吊胆。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已某由我抚养,婚生男孩王甲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婚后财产平均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自由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假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不同意原被告婚生女孩王已某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王甲某已经12岁了,随谁生活由王甲某自己选择。假如原被告离婚,同意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将本案的审理焦点确定为:一、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假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王甲某、女孩王已某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及抚养费如何承担。三、假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状况如何,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状况如何及如何分割。

原告翟某某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2)原被告家庭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男孩王甲某、女孩王已某的情况。

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证据有:封丘县曹岗乡王马牧村卫生所为原告出具的处方10张。证明原告没有抚养能力。

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某某对原告翟某某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原告翟某某对被告提供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人事陈述、举证及诉辨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3年农历正月份相识,2003年农历三月初六订亲,2003年10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03年10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6月5日生育男孩王甲某,2012年4月13日生育女孩王已某。原被告于2015年7月10日分居。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前了解充分,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二个孩子,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家庭关系。现原被告双方虽然日常生活中发生一些小摩擦,主要是因为双方之间缺乏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但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夫妻感情的建立需要多方面的因素,希望原被告之间多加沟通与交流,消除误会,相互信任,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相濡以沫,妥善处理好家庭琐事,共同担负起夫妻义务、家庭义务,其夫妻关系理应可以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