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封民初字第837号 原告:胡东佩,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保安,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佩与被告胡保安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东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东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曹永彬 审 判 员 童永奎 代审判员 李孝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