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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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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佩与胡保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封民初字第837号 原告:胡东佩,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保安,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佩与被告胡保安健康权纠纷一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封民初字第837号

原告:胡东佩,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保安,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佩与被告胡保安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东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东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曹永彬

审 判 员 童永奎

代审判员 李孝京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