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383号 原告:高明双,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候献蒙,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 被告:朱真欢,女,1982年3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双与被告候献蒙、朱真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明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明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