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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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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钟亿食品批发部与马慧军、任志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221号 原告辉县市钟亿食品批发部。住所地:辉县市东关村东大方。 经营者王庆。 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马慧军。 被告任志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221号

原告辉县市钟亿食品批发部。住所地:辉县市东关村东大方。

经营者王庆。

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马慧军。

被告任志攀。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县市钟亿食品批发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