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232号 原告王志新。 法定代表人郜红伟 委托代理人司相山、刘士国,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闫洪田,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辉县市冀屯镇东王河村。 委托代理人万耀、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新与被告辉县市东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辉县市万鑫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王志新承担。 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一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