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志新与辉县市东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辉县市万鑫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232号 原告王志新。 被告辉县市东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红伟 委托代理人司相山、刘士国,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县市万鑫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洪田,任该公司总经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3232号

原告王志新。

被告辉县市东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红伟

委托代理人司相山、刘士国,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县市万鑫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洪田,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辉县市冀屯镇东王河村。

委托代理人万耀、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新与被告辉县市东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辉县市万鑫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王志新承担。

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一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