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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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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727号 原告王某甲。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郜海彬,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2727号

原告某甲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郜海彬,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 瑛

代理审判员  杜泽娟

人民陪审员  杨长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尚爱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