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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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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张明峰、张计谦、王永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82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城振兴路500号。 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该单位高级专员。 被告:张明峰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82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树果,职务:行长。

住所地:封丘县城振兴路500号。

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

委托代理人鲁德文,该单位高级专员。

被告:张明峰,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封丘县荆隆宫乡孙庄村。

被告:张计谦,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封丘县荆隆宫乡孙庄村。

被告:永先,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封丘县荆隆宫乡于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诉被告张明峰、张计谦、永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9月9日作出裁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了裁定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取原告受理费525元,退还一半。

审判长  刘玉敏

审判员  丁天祥

陪审员  王艳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