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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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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梅与夏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42号 原告:王桂梅,女,1976年1月9日生,汉族。 被告:夏永海,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梅诉被告夏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梅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42号

原告:王桂梅,女,1976年1月9日生,汉族。

被告:夏永海,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梅诉被告夏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梅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桂梅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