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406号 原告:王胜朝,男,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李风兰,女,1990年05月06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朝诉被告李风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朝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胜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胜朝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