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355号 原告:邓济中,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李志勇,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夏恭君,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 被告:王本瑞,男,1951年7月5日生,汉族。 被告:王建勇,男,1968年8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济中与被告李志勇、夏恭君、王本瑞、王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济中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济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5元,由原告邓济中负担。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