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66号 原告:邓济亮,男,1958年12月5日生,汉族。 被告:李安法,男,1952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李乐义,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济亮与被告李安法、李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济亮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济亮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安法、李乐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济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由原告邓济亮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