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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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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93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4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戚某某,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93号

原告:某某,女,1994年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戚某某,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