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汪贾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1965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汪贾村,系原告母亲。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6月20日生,出生地河南省封丘县应举镇张郭庄村,户籍地河南省封丘县王村乡汪贾村。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玉霞 审 判 员 栾 石 人民陪审员 吕 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范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