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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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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杨家国、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79号 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9821850-X。 地址:封丘县陈固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亮月,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华,男,汉族,农民。 被告:杨家国,男,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1979号

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9821850-X。

地址:封丘县陈固镇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亮月,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华,男,汉族,农民。

被告:杨家国,男,汉族。

被告: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双沟镇食品工业园316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杨家国,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家国、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75元,由原告河南省矿山衡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