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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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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闫某某,男,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453号

原告:某某,女,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

被告:闫某某,男,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