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479号 原告:李生,男,1955年7月11日生,汉族。 被告:李玉峰,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 被告:李海潮,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诉被告李玉峰、李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生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5元,由原告李生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