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夏景莲,女,1965年2月18日生,汉族。 被告:夏永海,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吕艳英,女,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景莲诉被告夏永海、吕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景莲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景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景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75元,由原告夏景莲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