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543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女,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员 陈 福 利
二 O 一 五 年 十 月 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家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