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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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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543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女,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543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女,1989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员  陈 福 利

二 O 一 五 年  十 月 八日

书 记 员  张 家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