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46号
原告杨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某,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 福 利
二 〇 一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