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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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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46号 原告杨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某,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146号

原告杨某,女,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徐某,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 福 利

二 〇 一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