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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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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兴玉、王爱枝与郭玉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小字第23号 原告郭兴玉,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爱枝,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玉岭,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玉、王爱枝与被告郭玉岭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小字第23号

原告郭兴玉,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爱枝,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郭玉岭,男,195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玉、王爱枝与被告郭玉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兴玉、王爱枝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兴玉、王爱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兴玉、王爱枝负担。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