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高嵩,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贾鑫,男,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徐宁,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郭志恒(曾用名郭亚楠),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嵩、贾鑫、徐宁诉被告郭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嵩、贾鑫、徐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5元,由原告高嵩、贾鑫、徐宁负担。
审 判 员 陈 福 利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鲍天 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