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高嵩、贾鑫、徐宁与郭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高嵩,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贾鑫,男,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徐宁,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郭志恒(曾用名郭亚楠),男,1985年7月8日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封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高嵩,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贾鑫,男,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

原告徐宁,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郭志恒(曾用名郭亚楠),男,1985年7月8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嵩、贾鑫、徐宁诉被告郭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嵩、贾鑫、徐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5元,由原告高嵩、贾鑫、徐宁负担。

审 判 员  陈 福 利

二 〇 一 五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鲍天 祥     

责任编辑:国平